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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地址:湖南省 長沙市 雨花區 車站南路紅花坡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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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某日,張某之子張波在某縣城西液化氣公司東側魚塘釣魚時,經過城西液化氣公司10千伏高壓線路時觸電,搶救無效死亡。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事后張某將城西液化氣公司和縣供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擔賠償經濟損失17.8萬元。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
【法庭審理】
被告城西液化氣公司辨稱:受害人及供電公司均有過錯。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受害人在通過電力設施保護區時,未盡到注意事項,致使該事故之發生,其自身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之責任。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供電公司未按規程規范要求架設高壓線路,且未盡到其監督及維護職責,應對本事故負主要責任。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
被告供電公司辯稱:一是該高壓線路之產權人屬城西液化氣公司,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規定,該高壓線路之產權不屬供電公司;二是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17條規定,供電公司未與城西液化氣公司簽訂高壓線路維護委托協議,不應承擔線路維護義務;三是該高壓線路之投入使用是經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是符合電力線路架設規程之相關標準,故供電公司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之子觸電,是與被告城西液化氣公司擁有之高壓線路不符合用電設施之強制性規定有因果關系,故被告城西液化氣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在穿越電力線路時,由于疏忽大意,手握魚桿穿行高壓線路下方,從而導致事故發生,負有過錯;被告供電公司不是高壓線路產權所有人,故對本案不負賠償責任。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民法通則》第123條、第131條、《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17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城西液化氣公司賠償原告張某15.5萬元,供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
審判后,原告及城西液化氣公司均未提出上訴。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
【案例評析】
觀點之一:本案是客戶高壓用電線路觸電死亡所引起之損害賠償案件,原告要求之賠償額度較大。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隨著公民法律意識之增強,社會輿論和社會環境之影響,此類案件之增加和觸電傷害索賠數額之增大,使電力企業生產經營環境愈加困難。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
觀點之二:本案中法院對責任之認定是正確之。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原告之子觸電死亡之高壓線路產權歸屬是本案審理之關鍵。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之規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之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于誰,誰就承擔其擁有之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之法律責任”。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17條之規定:“用電專用之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后,由用戶維護管理或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之解釋》第2條之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之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仿照《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因此,本案在審理中首先確認高壓線路之產權歸屬問題,其次確認高壓線路之維護部門是否有委托維護協議。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
觀點之三:通過這案件之審理,對我們電力企業在高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中起到了警示作用。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如何依法保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啟示有兩點:一是客戶之用電設施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用電設施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用電設施建成后必須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應有簽字完整之驗收報告,各種驗收資料齊全完整。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二是客戶在用電前必須依法簽訂《供用電協議》,明確產權分界點和維護管理權限。陽光電子學校維修專家分析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