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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來源:本站整理 發布時間:2011-03-15 22:00:54
觸電事故中剩余電流保護器的法律解析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運行》(GB 13955)中寫到: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是防止人身電擊傷亡事故的有效措施,正是由于對這個規定的理解不準確,眾多的法官及律師都誤解為,只要安裝了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以下簡稱保護器)就會不再發生電擊傷亡事故,如果不安裝保護器,那么線路就不合格,如果保護器不動作,供電企業就有管理責任。
由此看來,關于保護器的法律問題已是一個必須直接面對和慎重處理的問題,下面就保護器的有關法律問題作一些探討。 問題一:什么是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各級剩余電流保護的保護對象及范圍是什么?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農村安裝運行規程》中對什么是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給出了一個明確的定義: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是指在規定的條件下,被保護電路中剩余電流超過給定值,能自動斷開電路或發出報警信號的機械開關電器或組合電器。
關于各級剩余電流保護的保護對象及范圍,《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DL/T 499-2001)給出了規定:剩余電流總保護和中級保護的范圍是及時切除低壓電網主干線路和分支線路上斷線接地等產生較大剩余電流的故障,剩余電流末級保護裝于用戶受電端,其保護的范圍是防止用戶內部絕緣破壞、發生人身間接接觸觸電等剩余電流所造成的事故,對直接接觸觸電,僅作為基本保護措施的附加保護。同時該規程規定: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對被保護范圍內相與相、相與零間引起的觸電危險,保護器不起作用。
由此可見,剩余電流總保護和中級保護的作用范圍只能是其所在的分支線路,對用戶內絕緣破壞、人身間接和直接電擊無保護責任,對人身電擊起保護作用的應該是末級保護裝置,同時剩余電流保護器對被保護范圍內相與相、相與零間引起的電擊危險,保護器不起作用。正是由于各級保護的責任不同,總保護、中級保護與末級保護在實際應用中的選用標準也是不同的。
關于上述保護器的技術理論往往是普通公眾、律師和法官們不甚理解的地方,也正是我們在處理低壓人身電擊傷亡訴訟業務中必須首先向法官進行闡明的關鍵所在。 問題二:保護器的安裝、運行維護工作由誰負責?
《農村安全用電規程》是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電力行業標準,該標準第4章清晰確定了農村安全用電管理中各責任方的職責,共分電力管理部門的職責、電力企業的職責、電力使用者的職責三部分。其中規定:電力使用者的責任:必須安裝防觸、漏電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并作好運行維護工作。由此可見,對人身電擊起保護作用的末級保護器的安裝運行維護是電力使用者的法定責任。在保護器的安裝運行維護上,供電企業沒有義務也沒有責任必須為用戶安裝并做好運行維護工作。供電企業與用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對用戶不存在強制性,而農村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行政職權是電力管理部門的職責。這樣的規定同時也符合了《電力法》中所提到的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問題三:TT系統中總保護不動作,供電部門就要對觸電事故負責嗎?
供電部門沒有裝設總保護或將總保護退出運行的情況,《農村安全用電規程》中規定:采用TT系統方式運行的,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總保護和剩余電流末級保護。對于供電范圍較大或有重要用戶的農村低壓電網可增設剩余電流中級保護。
由此可見,農村低壓電網采用TT系統方式運行的,供電部門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總保護的義務。在低壓電網運行中,往往會出現由于總保護頻繁跳閘導致供電可靠性差而將總保護退出運行的情況,這樣的線路運行方式是不符合規程要求的,在這樣的線路上發生人身電擊傷亡事故,供電企業會因為自身沒有履行必要的義務而負一定的責任。
通過電力技術分析,我們知道,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不能有效防電擊的原因是復雜的,可能是產品質量的問題,可能是不能防止相間觸電,也可能是由于不能限制動作前通過人體的電流不超過危險值。科學地講,保護器并不是保命器,對直接電擊者,根據電擊體位和人體電阻及體能的區別,在保護器動作前的瞬間,電流也可能將電擊者心臟擊停造成死亡。裝設保護器是防止人身電擊傷亡事故的有效措施,但并不是絕對的保證措施。安裝保護器,只能減小電擊傷害,并不能保證安裝了保護器后不發生電擊傷亡事故。因而在線路中剩余電流總保護正常運行,但發生人身電擊傷亡事故中卻沒有動作的情況下,供電企業只要盡到了正確安裝、維護剩余電流總保護的義務,就不應當再為剩余電流總保護沒有動作而承擔人身觸電傷亡的相關法律責任。 問題四:如何有效防范保護器安裝、管理所引起的法律風險?
供電部門必須認真對待保護器的問題,應切實把好新裝客戶送電前驗收工作關,對用戶沒有安裝合格末級保護器的一概不能送電,同時要將末級保護器的安裝、維護管理責任具體落實到合同層面,在供用電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中就保護器的安裝、管理責任進行明確約定,例如可以約定:用電方應安裝符合3C認證的末級保護器,并自行負責保護器的維護管理,因用電方未安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或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維護不當、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使用不當而造成的事故責任概由用電方承擔等,用具體的合同條款來保證糾紛發生時企業的正當利益不受損失。
在運行管理中我們必須切實提高總保護可靠供電,保證總保護的長期投運,才可避免因供電可靠性差而將總保護退出運行所帶來的連鎖供電事故處理的麻煩。同時應大力宣傳行業法規等,對廣大用戶做好有關保護器基本性能、保護范圍的宣傳教育,明確各級保護的功能,使得廣大用戶正確認識保護器的功能,增強用電中的自我保護意識。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要做好原始記錄的保留,要在發生可能引起糾紛的事件后,積極搜集保全有利證據,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