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單快遞員培訓學校網:6·18電商年中大促期間,小米被指在6·18促銷中“刷單搶榜”。恰逢6月19日,我國首部電商領域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刷單搶榜”事件令電商行業刷單現象再一次引起熱議。 據了解,早在去年底草案二審稿中針對電商平臺愈演愈烈的“刷單”特地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6月19日,某電商平臺公布6·18終極戰報數據顯示,截至6月18日24時,華為旗下互聯網品牌手機“榮耀”獲6月1日~18日手機品類累計銷售冠軍,6月18日手機品類單日銷量冠軍。 然而,截至6月18日22時06分,榮耀在某電商平臺6·18所有自營可售手機已全部售罄,之后其銷量也被另一互聯網品牌手機——“小米”趕超。根據該電商平臺的系統規則,每天24:00銷售活動截止,就會清算6小時內不付款和退單用戶并且從榜單中剔除。也就是說,在18日24時前小米成功刷到了榜單,但僅是形式刷單并未付款。 終導致19日清晨6時18分的本場商戰劇情發生“驚天反轉”,在某電商平臺剔除前一天尚未付款的訂單后,榮耀手機重回銷量榜榜首。這就產生了小米在本次6·18大促活動中涉嫌“刷單”的疑問。截至記者發稿時,對于小米本次是否存在“刷單搶榜”行為,小米和電商平臺方面均沒有回應。 “刷單”如何界定? 對此焦點事件,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指出應一分為二來看,若此次涉嫌“刷單”事實成立,應分兩種情形加以區分: 第一,如果是公司層面行為,則難免給外界有通過獲得所謂“銷量第一”,來粉飾市場占有率、推動業績,進而增強投資者信心的“嫌疑”,進而為提升“小米” 近已經下調多達兩三百億美元的估值意圖,加快推動IPO進程“埋下伏筆”。 第二,也有可能是“小米”內部員工“個人行為”,店鋪主管是出于同業競爭壓力所迫和內部KPI考核需要,而發動“水軍”刷單粉飾業績。但不管何種情況,網絡刷單的愈演愈烈,不僅降低了品牌商家自身的社會公眾形象,傷害了電商平臺的聲譽,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認為,目前來看小米是否涉及“刷單”尚未有定論。從事件前后反轉的情況來看,小米的行為實質是利用“6·18”活動規則,來謀求一個“銷量第一”的宣傳噱頭。而事實上,小米也確實爭取到了“銷量第一”的噱頭;之所以事件反轉,關鍵還在于電商平臺的統計口徑發生變化,未統計6小時內未付款的交易訂單。單從這一點上,很難說小米存在什么過錯,萬一未被納入統計的訂單都屬于真實訂單,也真實成交了呢?但若這些未被電商平臺納入統計的訂單,確實屬于虛假交易而產生的虛假訂單,則小米的行為涉嫌虛假廣告宣傳和不正當競爭,相關行政部門或者同業競爭者也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刷單”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按照2017年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刷單,不得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內容。董毅智指出,無論是行業、消費者、廠商、投資人,甚至所謂中立的電商平臺,都無法從刷單行為中真正獲益。 打擊“刷單”行為需多措并舉 事實上,電商行業刷單現象由來已久,在手機行業尤為激烈。2016年“雙11”,小米發布戰報稱手機銷量連續4年第一,但之后多名網友質疑小米存刷單嫌疑,具體表現為小米手機在參與天貓雙11預售時,并未遵照限購規則,出現了能夠一次性下單10000部的狀況。 無獨有偶,浙江省工商局6月12日公布了涉案金額超3.2億元的全國 大網絡刷單案,涉事公司金華吉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刷單記錄中相關網店的信息令人震驚。經統計,僅至案發共有刷單記錄18.9萬單,涉及刷單商品金額為2015.8119萬元,獲取傭金209.5萬元。至案發收取商家用于刷單的款項合計3.2億元。 對于屢屢出現的電商行業“刷單”現象,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認為,去年10月31日第二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我國首部《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這意味著,電子商務經營者“刷單”“刷信譽”等行為或被禁止。 其次,“刷單”現象的屢禁不止,平臺難辭其咎。要想解決“刷單”問題,平臺層面首先要表明態度,堅決反對。對于商家出現的“刷單”行為進行嚴厲的懲罰,起到“殺雞儆猴”的效果,久而久之“刷單”現象才能逐漸減少。此外,還應通過社會機構與平臺之間相互配合,可以更全面地對“刷單”行為進行監督治理。 知名IT與知識產權律師趙占領律師則認為,治理“刷單”主要是凈化行業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也有助于建立良性的信用評價機制。對于電商平臺來講,打擊“刷單”需要采取多種手段。比如完善技術,通過技術手段及時識別“刷單”行為,建立舉報投訴機制,以及聯合工商、公安部門進行打擊。